服務介紹 申辦條件 屠宰業 屠宰業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NAF-T01-1製造業、屠宰業及外展製造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DAF-T01-1製造業、屠宰業及外展製造工作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書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