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宣布自2026年4月13日起,家中有未滿12歲孩童的家庭,即可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條件

條件 編號 家庭成員之條件 點數 就安費
小孩點數 B1 年齡未滿六歲1 6點 備註1
B2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4點 備註2
A4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2,000
A1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2,000
A2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2,000
A3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2,000
父母祖父母監護人點數 D2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D3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經設置監護人 6點
D1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不計點數
C1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1點
C2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2點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
累計點數滿4點至9點就安費5,000元, 累計點數滿10點以上就安費2,000元。
註一 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5,000
2位未滿十二歲子女,其中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 2,000
註二 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就安費 5,000
3位年齡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子女就安費 2,000
註三 每一家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累計點數達四點: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相關親屬。

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以下情形不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
三、已列計為家庭幫傭人數。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3. 委託合約書

初聘家庭幫傭或看護工 7/1起雇主須參加講習
勞動部26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自105年7月1日起,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可以臨櫃、團體與網路方式講習,將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講習時間至少1小時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55222號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三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 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 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 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 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 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 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六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 、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幫傭辦法
受聘僱於台灣公司之外國人申請幫傭資格,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申請幫傭: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應備文件如下:

    1. 護照首頁影本。
    2. 有效期限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去年度國稅局完稅證明影本二份(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4. 受任聘僱公司之有效聘僱許可函影本(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5. 受任聘僱公司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二份(需蓋受任聘僱公司之大小章)。

    二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

    三歲以下之三胞胎可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幫傭。

    1. 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20,000/元
    行政規費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200元/次
     轉換工作許可
    200元/次
     入國簽證許可
    100元/次
     聘僱許可
    100元/次
     展延聘僱許可
    100元/次
     遞補許可
    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1,0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500元/次
     越南-河內
    500元/次
     泰國-曼谷
    500元/次
    服務費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6,000元

    說明:

    1.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幫傭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3,335/月
    一個月有4~5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5,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428/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58/月
    職災保險保費
    56元/月
    季收168元/季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9,152~NT$ 29,819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115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9,50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5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額
    50萬
    雇主負擔
    約1500元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