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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19:16 聯合報/ 記者 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依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勞工生產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8周產假,若流產則依懷孕周數不同,有不同天數產假。但有民眾陸續跟勞動部反應,如果是在下班時間才生產或流產,若仍從當日起算產假,等於是變相減少天數,勞動部因此在近日發函重新解釋指出,女性勞工產假起算時間最晚可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雇主不得拒絕。

依規定,雇主在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讓勞工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周;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為4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為1周、未滿2個月者,產假則是5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過去規定,產假最早可提前至分娩前四周開始請,最晚則必須在分娩或流產當天開始請,但陸續有勞工反應,自己是在下班過後才分娩或流產,若依照規定,等於產假天數變相減少,不太公平。

為此,勞動部近日發函重新解釋,產假原則上還是從分娩或流產日起算,但如果女性勞工是當天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可以主張從分娩或流產日的隔天開始計算產假。

不過,黃維琛提醒,產假起算日期涉及產假工資計算,勞工若主張從隔天起算,必須注意是否影響工資計算。他舉例,產假薪資有兩種算法,一種是勞工分娩前一個完整月份來算,另一種則是以平均工資計算,取數額高者來發給,因此主張產假從當日起或隔日起算,就會影響到產假工資的計算期間。